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认定金钱质权是否设立?
存在书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金钱质权的设立需满足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以用于质押。金钱质押与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适用的规则不同,那么什么情况下金钱质权已经设立?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案件简介:
1、2009年4月7日,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按贷款额度10%缴存保证金。之后,长江担保公司依约缴存保证金,账户共发生107笔业务,涉及保证金缴存、退还及逾期扣划,账户未用于日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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